随着乌兹别克斯坦新版投资法案落地,当地对外资持股政策持续放宽,多人合伙设立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资出海中亚的主流模式,股权分配既要遵守当地法定硬性规则,也要结合多方合伙人权责、经营诉求做好内部约定。

1、基础外资资质门槛要求
多人合伙设立合资类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时,创始人中至少要有一名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股东,该股东需持有公司至少15%的授权资本股份,同时企业总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苏姆(约4万美元),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符合标准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享受对应的外资相关政策待遇。如果多人合伙全部为境外主体,也可设立100%全资外资企业,法律不强制要求搭配本地股东,股权可由所有境外合伙人自主协商分配。
2、不同企业类型的分配规则
普通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多人合伙的股权分配灵活度较高,只要满足上述外资持股不低于15%的基础门槛,其余股权可在中外股东之间自由约定;若初始外资总投入超过15万美元,还可额外申请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股份责任公司:多人合伙设立该类企业时,无强制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可以是任意国籍的个人或实体,但最低注册资本需达到40万美元,且需在注册之日起1年内全额缴足。
3、特殊行业的股权限制
普通鼓励类行业(如轻工、制药、农产品加工等)无额外外资持股上限,多人合伙可自主分配股权;但在铀等重点矿产品开发、部分能源核心环节这类国家垄断行业,外资整体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所有境外合伙人的股权总和不能突破该上限;航空、铁路等完全国家垄断的领域,暂不对外资开放,无法进行外资层面的股权分配。
4、配套流转规则约束
多人合伙分配股权后,后续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其他所有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本身也享有二次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初始合伙协议中提前约定好内部转让细则,避免后续产生股权纠纷。
整体而言,普通行业多人合伙股权分配自由度较高,核心约束集中在外资总持股下限与敏感行业持股上限两大法定条件,合伙人在合规框架内,可结合出资、资源、运营分工灵活划分股权,同时完善章程配套权责、退出、转让条款,兼顾合规落地与长期合伙稳定,降低跨境投资股权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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