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大多数是为了使用,但是不乏出现注册商标却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的商标,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请。所以商标注册后长时间不使用,很可能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
至于商标怎么才算使用,我国《商标法》也有规定,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我们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是将商标用在商品上,商标用在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除了在商品上使用,还可以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总之,既然注册了商标,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还是应该把所注册的商标使用起来。
如果您有注册商标的需求,或者想了解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的信息 ,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卓信企业的商务顾问,详询400-065-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