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公司注册处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对香港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重大变革,同时颁布新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一、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是什么?
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提高注册香港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香港新修订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和《公司条例》,此次修订产生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新法案要求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简称SCR)”。
按照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供香港执法人员查阅。(执法人员包括: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
该新法例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论是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因此在香港注册公司没有实际在香港本地运营的公司也包括在内。
二、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可能很多企业会问,对于个人既是董事也是股东代表的香港小型私人公司而言,要确定谁是重要控制人并不因难。然而,对于管理和所有权不同的大中型企业而言,该如何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其实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三、重要控制人需要履行的事宜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必须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备存SCR,记录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须登记人士及法律实体)的详细信息。如果公司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备存SCR,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被处罚最高25,000港币的罚金,并另外每日处罚700港币的罚金。
所有的香港公司(除上市公司)都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登记册需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