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利得税。香港政府规定: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中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而非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如货款汇入香港则无须征税。
② 薪俸税。香港政府规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而入息是否于香港或得自香港,决定于受雇工作的地点。
③ 物业税。物业税是向香港土地及建筑物业主征收的税项,是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按标准税率计算。而法团在香港若出租物业从事商业用途,则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须就其物业收入缴纳利得税。
注: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有限公司首200万利润利得税税率为8.25% ,200万以上为16.5%。
香港公司具体如何交税如下:
薪俸税:有聘请香港人士雇员,或者公司董事有领薪,需向税务局申报。(填写薪俸税表、递交给税务局即可)
利得税: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人团体、合伙商铺、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没有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
因此,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地区正式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