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RS框架下巴拿马私人基金可以归类为两种——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Reporting FI)或者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 Passive NFE),这取决基金的业务。
(1)基金作为金融机构:管理公司提供投资、管理客户资产的专业服务,而且总收入的50%与投资、或金融工具贸易有关系。这种基金必须向当地税务局申报基金控制人的信息,包括:
- 姓名
- 地址
- 税务识别号码
- 出生日期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2)基金作为被动费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是专业的公司管理人,其公司也不涉及投资。然后需要确定金融机构是否被动。CRS规则规定一系列积极金融机构标准,如果非金融基金不符合CRS列出的条件,那么这种机构属于被动的。
另外,如果基金主要属于投资性质的,而且所在国家不属于自动信息交换协定,CRS把这种基金也归类为被动的。
巴拿马暂时只是表示参加自动交换的意向,但是没有说明具体加入时间。于是,巴拿马私人基金将自动被认为是被动的非金融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搜集被动机构的信息,其控制人的信息参加交换:
- 姓名
- 地址
- 税务识别号码
- 出生日期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私人基金会的经济效益优势:
境外收入免税(如产权收入),本地银行利息收入免税。
相比一些国家信托,不但价廉,且可以持有公司,信托(英美法信托Trust),银行账号,投资账户/券商帐户(investment/brokerageaccount)和房产等多种类型资产。
基金会没有所有人,没有持有股份,其下资产在本地免予个人的起诉关联。
基金会下资产连续持有超过三年不可被冻结。(类比库克群岛、圣尼维斯信托,同样强烈的资产保护但各自方式不同)